EAC认证

海关联盟中国授权机构

授权认证编号:

RU.0003.13ИТ18

EAC认证 - 钻井设备

办理EAC认证时,钻井设备技术规程规定必须遵守的安全要求的主要文件是海关联盟委员会20111018日第823号决定通过的《关于机械设备安全的技术规程》(ТРТС010/2011)。

此外,如果钻井设备用于危险生产项目,则必须遵守海关联盟其它技术规程——ТРТС012/2011《爆炸环境设备安全》的要求。

办理EAC认证的钻井设备,ТРТС012/2011的作用仅适用于爆炸性环境钻井的防爆设备。海关联盟条例适用于在爆炸环境中作业的电气设备、部件和非电气设备。在易爆环境中工作的设备和电气部件的标志是制造商在设备上贴上的防爆标志。

根据与ТРТС010/2011共同批准的必须进行符合该规程要求认证的机械设备清单,钻井和钻井设备必须取得证书:气动钻孔机(钻锤)、气动冲击机、采矿钻井机、钻孔机。根据ТРТС012/2011的要求,在爆炸性环境中作业的钻井设备属于强制性认证范围。

这类装置分为三类:用于矿井地下巷道及其地面结构的设备,对矿气和/或可燃粉尘有危险;用于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场所的设备;用于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场所的设备;用于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场所的设备。应申报符合要求的钻井设备,只需在属于海关联盟《机械设备安全技术规程》规定范围内的钻机上进行申报。钻井生产井和深井勘探井的设备,包括柴油、电动、柴油-电力、燃气轮机、燃气轮机-电力、柴油-液压等驱动装置,均需申报合格。

请注意,如果生产井和深探井的钻井设备用于危险生产项目,那么除了符合ТРТС010/2011要求的声明外,还必须取得ТРТС012/2011要求的合格证书。如果设备的运行质量取决于外部电磁干扰的影响,则必须根据技术规程《技术设备电磁兼容性》(ТРТС020/2011)对设备进行合格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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